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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过户第二天 拆迁公告来了

2022-06-20
       (原标题:房子过户第二天 拆迁公告来了)
       2021年,家住宁波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,在老江东地段找一套二手房。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。
       后陈先生与刘大妈、宁波某中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,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。几天后,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,约定第二天交房。
       然而第二天,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,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。
       陈先生立即联系刘大妈和小杨,想取消这笔交易,沟通无果,他不仅拒绝交房,还将刘大妈和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,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,请求判令: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,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,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。
       庭审中,陈先生哭诉:我这套房出售后次日,拆迁公告颁布,按拆迁政策,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,哪怕按3万/平方米计算,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。两被告明知要拆迁,却故意隐瞒,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。
       刘大妈答辩称:我年纪大了,委托小杨寻找房源,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,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。
       刘大妈还说,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,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,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?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,过户手续也办了,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。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,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,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。
       鄞州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理由如下:
      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、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。
       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、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,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,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。
       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,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。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,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,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。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,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,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。
       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,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,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。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,法院不予支持。
       该案二审维持原判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,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。

来源:都市快报 责编: 

关键字 : 房子过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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